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财政廳(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切實保證國家制定的各項高等學校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現就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1.本意見适用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收的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2.本意見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3.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确定合理标準,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4.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嚴格工作制度,規範工作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1)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的認定工作。
(2)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院(系)領導為組長、院(系)學生輔導員、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等擔任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3)以年級(或專業)為單位,成立以學生輔導員任組長,班主任、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年級(或專業)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級(或專業)總人數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後,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年級(或專業)範圍内公示。
5.合理确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标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财政部門參照本行政區域内各地(市、州)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确定各地(市、州)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标準。認定标準可設置一般困難、困難和特殊困難等2-3檔。
6.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學校應制訂嚴格的認定工作程序,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院(系)認定工作組、年級(或專業)認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1)學校應全面、認真部署每個學年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應同時寄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詳見附件1);在每學年結束之前,應向在校學生發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及在校學生要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并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已被所在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隻提交《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詳見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2)每學年開學時,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布置啟動全校認定工作。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學生填寫《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并負責收集《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3)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以學生家庭人均收入對照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财政部門确定的認定标準,并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認真進行評議,确定本年級(或專業)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報院(系)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認定評議小組進行民主評議時應着重考慮孤殘學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
(4)院(系)認定工作組要認真審核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後予以更正。
(5)院(系)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後,要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适當方式、在适當範圍内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如對院(系)認定工作組的答複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提請複議。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在接到複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6)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彙總各院(系)審核通過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7.學校和院(系)每學年應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複查,并不定期地随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應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學校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學校應及時做出調整。
8.各級教育、财政部門要加強對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監督與指導。發現問題,堅決糾正。
9.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财政部門和各高等學校應根據本意見,認真制訂本地區、本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具體認定辦法。
成人高等學校招收的普通本專科(含高職)學生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參照本意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财政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